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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喜讯!参保准妈准爸们可以享受这样的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24-01-18 09:07:52

       近日,宝鸡市出台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优化生育政策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政策如下。
       01、实施产前检查补贴
       对符合我市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在我院产前检查费用实行补贴,其中:城镇职工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至800元;新增城乡居民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均在住院分娩(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结算时一次性补贴。异地生育的我市参保女职工、城乡女居民产前检查费用按政策回参保地报销。城镇职工原政策中随生活津贴发放的产前检查补贴从新政策执行之日起取消。
       02、提高定额报销标准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我院顺产、剖宫产,定额报销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00元,调整后生育定额报销标准:
       1.城镇职工:顺产定额报销标准为280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标准为4600元。原有的生育并发症及多胎生育补助不变。
       2.城乡居民:顺产定额报销标准为234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标准为3780元。
       3.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正常生育的,其生育住院医疗费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予以补贴。
       4.参保人员住院生育期间有其它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且出院主要诊断为非生育类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进行报销,同时只能享受产前检查定额补贴,不再享受生育定额报销。
       03、异地生育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以出院之日起算,12个月以内予以报销)。
       04、失业保险生育待遇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23年12月23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05、高危孕产妇救助
       我院作为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高危孕产妇,在落实以上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减免300元救助。
       06、生育保险新政实施
       新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自2023年12月31日(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正式执行。
       当前市医保正在完善系统配置,更新系统上线前,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出院结算时可先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待新系统上线后持身份证 (社保卡)、住院病历资料和结算单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中心补差报销,也可以先行全自费垫付生育住院费用,待新系统上线后持上述资料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中心按新政策标准结算。新系统上线时间以当地医保经办中心通知为准。
       市妇幼保健院医保科电话
       0917—3250090,3251801

信息来源:医保科
责编初审:王伟华
主编复审:左曙东
领导终审: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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